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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发文!学生论文不合格,导师将被追责!

  据天山网报道,日前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明确,在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如何确定“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论文评议采取“初评+复评”机制,专家按照评议要素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初评分送3位专家进行评议,初评结果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初评结果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进入复评环节,将再送另外2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根据规定,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和专家评议意见由自治区教育厅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

  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反馈结果进行调查核实,对涉嫌存在剽窃、伪造数据、抄袭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学位论文,一经查实将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进行处理;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点,责令限期整改。

  此外,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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