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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民:科技评价我们要向发达国家学什么?

李志民 2020-03-22 关注学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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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评估尚处于初级阶段,完全可以在其中汲取营养并结合自身情况尝试建立更加适合中国国情的科技评估制度。

我国大规模的科研活动起步晚,起点低,从一开始我们在科研方面就处于一种学习模仿和“跟跑”的状态,时至今日能够在很多科技领域与西方并跑甚至领跑,十分不易。与此伴生的科研管理确是行政主导的模仿管理,由于国情不同,所以矛盾重重。

任何国家对于国际先进管理模式(不局限于科技)的引入都要充分考虑与国情融合,如果不顾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忽视文化差异的本土化而完全依靠拿来主义,必然陷入“生于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尴尬局面。

下面谈一下在科研管理方面有哪些可以借鉴:

01

让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

学术背景出身的科技主官可遇不可求,科研院所的去行政化以及如何解决外行人领导内行人一直是困扰不少国家科研发展的难题,不少国家另辟蹊径,让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情。

以色列国土面积狭小,自然环境恶劣,但拥有雄厚的科技实力,享有“创新之国”“中东硅谷”等美誉。在以色列的科技管理体系中,最引人瞩目的是首席科学家制度。

他们由首席科学家办公室所在部委的部长提名,任期4年,通常为科技创新领域或风险投资领域的领军人物。

他们必须在岗位上全职工作,享有极高的荣誉,在科研项目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首席科学家们都是各个领域的学术权威,能够对科研项目的学术价值和应用前景做出专业的判断,同时他们在科研管理上拥有绝对的话语权,独立于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具体到科研项目管理方面,首席科学家办公室负责起草相关部委科技研究与发展政策草案,制定项目申请、管理及评估的规范和制度,发布科研项目计划指南,落实研究项目计划,监督、追踪研究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最终对各项目进行评估。

美国、日本等,也有相似机制。由领域内一批资深科学家经过反复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将整个战略计划的建议交给政府,帮助它做决策的。政府只可以决定“做与不做”,却不能轻易改变“做什么”和“怎么做”。

对于科技政策,包括研究的领域、方向、投入的多少、可期望的结果等方面,最清楚的应该是科学家。相比之下,我国虽有个别科学家能够参与设计自己学科的专项计划,但科学家对重大科技政策的制定、重要的体制机制改革和调整、重大科学问题的决策等的参与度却非常低。

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图片来源:网络)

02

第三方“去行政化”评估

美国政府会委托一大批高水平、相对稳定的社会咨询评价机构,包括企业和营利机构,承担具体的评价活动。政府只是出资,由其他机构、部门负责评价活动。

这种出资人和执行人相分离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评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而具有完善的组织网络、雄厚的研究资源、成熟的运作机制和显著的社会影响力的学术组织,比如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医学研究院三院一会体系的常设机构——国家科学院理事会(NRC)是美国科学技术评价体系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国提倡第三方机构参与科技评估实际上已经有七八年了,为此国家相关部门还专门批准了几家事业单位转为专业机构,民间也成立了一些企业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还设立了很多智库。

要推行第三方评价,首先要化解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窘境。(科技日报微博截图)

但实践中其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一方面是时间还不算太长,我们需要有耐心,民办机构需要积累其信用和权威性,智库机构要研究专业问题而不是发表一些无关痛痒的论文,专业机构也要转变观念不要再打着政府部门的旗号忽悠其权威性。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真正放手让第三机构参与评估,不要总觉得抓在自己手里才是对国家对项目负责。

真正的第三方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能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应具有科技评价管理人才,对被评价学科内的权威专家有号召力;应具有相应的技术保障条件和大量的学术评价数据积累。

03

科技评价要定量定性相结合

英国2014年开始实施“研究卓越框架”(REF)的科研质量评价新体系,以数据分析为基础,其评价内容更侧重于科研成果的质量和影响力,更强调科研活动对经济、社会和知识传播的贡献,使得评价体系更客观科学。

REF评价体系考察科研质量、科研影响及科研环境活力,即设立成果的产出、影响和环境三个类别的评价指标。其中“产出”指标在总评价中所占权重最大,高达65%,考察研究是否原创、原创程度以及研究成果的重要程度、表现的严谨性。

加拿大国家研究理事会(NRC)是加拿大政府负责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的主要国家研究和技术组织,也是加拿大最早开始进行评估的联邦政府机构之一。

NRC主要采取业绩框架法及业绩指标对其下属19个研究所及有关5年计划的运营和业绩进行监督和评估,并据此向议会递交年度报告,以及申请下一期5年计划的经费。NRC制定的业绩评估指标包括资源投入信息、杰出人物和杰出雇员、卓越和领先、技术集群、对加拿大的价值、国际影响6个类别。

04

确保评估师的独立和权威性

法国政府把科技评估作为政府科技管理的重要环节。1985年法国政府颁布法令(第85-1376号),从法律上确立了科技评估的地位。法律明确规定,国家级的科技计划、项目未经科技评估不能启动,评估师必须对其所做的评估负法律责任,若存在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法国的科技评估报告人有着特殊的权力,他可以对国家机构的任何地方进行检查,可以接触所有行政部门的资料(除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资料外)。

在执行公务遇到困难时,他们还可以享有议会调查委员会的特殊权力。这样形成的报告结果,将直接用于立法讨论和预算参考。

评估过程中,报告人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可以组织听证会向新闻界开放,以收集一些与问题相关的个人及组织的意见,并将听证会的小结作为报告的附件体现在报告中。

05

一个准则“公开透明”

一个国家数以万计的科研、学术项目评估,仅靠政府部门单向核查难免挂一漏万,力有未逮,很多国家采取的是政府检查与公开透明相结合的方式。

日本科技评价体系非常开放与透明,对于评价者的选择原则上要选择第三方来担任,这些专家既不能属于任何被评价机构,也不能属于其中一个评价委托机构。

反映公共意见的人士在对于社会关注的研究课题的评价人员中会适当加以补充;在一些评价中,评价人员有时会出现外国专家的身影。为增加评价的透明度,会将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公布于众,主要以网络发布和记者会的形式进行。

在法国,科技评估的活动和结果都不是封闭运行,而是形成了全社会广泛认同的透明、标准的评价程序和办法。

评估委托方和接受方可以交涉、协调,如果双方存在争议,还可以委托其他机构重新评估,评估结果高度透明,一方面被评方可以实施查询;另一方面在国家保密制度范围内,很多结果经委托方允许,可以成为公开的文献和资料,供公众查询。

总之,这些科研实力较强,拥有悠久科技评估历史的国家,在其实践中普遍建立了适合本国的科技评估标准,确保本国科技管理的质量。

应该说,科技评估要遵循科学自身的发展规律,以创造一个有利于成果产出和人才培养的宽松、自由的氛围,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评估的导向与激励作用,不断完善科研评估机制,引导科研的正向和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科技评估尚处于初级阶段,完全可以在其中汲取营养并结合自身情况尝试建立更加适合中国国情的科技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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