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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高端人才计划 实施办法

苏州大学 2019-09-20 关注学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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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深入实施学校人才强校战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大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吸引、遴选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科领军人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深入实施学校人才强校战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大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吸引、遴选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科领军人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二条 学校实施高端人才计划,设置讲席教授和特聘教授两个类别。

  第三条 讲席教授主要工作职责:引领学科发展,推动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相关学科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声誉,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

  第四条 特聘教授主要工作职责: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大力引进和培养学科梯队成员;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或国家(区域)重大战略需求领域的科学研究,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承担高质量的本科或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开展教学改革研究,负责创新课程体系建设;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影响力。

  第三章 聘任条件与聘任方式

  第五条 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师德高尚,团结协作,具有较好的学术背景和较强的学术发展领导力。

  (二)其他条件

  1.讲席教授

  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全球顶级奖项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发达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其他在国内外享有崇高学术声望和影响的大师级学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2.特聘教授

  卓越人才:在本学科领域取得国内外公认的突出学术成就,国际上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带领青年学者推动相关领域发展,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千人计划”入选者(创新人才长期项目);

  (2)“万人计划”入选者(杰出人才、领军人才);

  (3)“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4)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5)国家级教学名师或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排名第一);

  (6)国家科学技术三大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第一);

  (7)国家级重大项目负责人;

  (8)行业公认的大师、国家级工匠、传承人等;

  (9)在海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担任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以及著名跨国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

  (10)其他与上述条件、水平相当的高端人才。

  杰出人才: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获得较高学术成就,具有较好创新发展潜力,有一定社会影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人文社科类可放宽至52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千人计划”入选者(青年人才项目);

  (2)“万人计划”入选者(青年拔尖人才);

  (3)“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青年项目);

  (4)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

  (5)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6)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省教学成果特等奖获得者(排名第一);

  (7)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人文社会科学,排名第一)或其他省部级优秀成果一等奖获得者(人文社会科学,排名第一)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入选者;

  (8)国家级重大项目(青年项目)或国家级重点项目负责人;

  (9)入围“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会评者;

  (10)在海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担任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相当职务者;

  (11)其他与上述条件、水平相当的高端人才。

  精英人才: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较好学术成果,有发展潜力,年龄一般不超过38岁(人文社科类可放宽至42岁),并满足下列情况之一:

  (1)入围“千人计划”(青年人才项目)、“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青年项目)、国家优秀青年基金会评者;

  (2)人文社会科学类近五年在本学科领域权威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主持国家级项目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者(排名一);

  (3)在海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担任助理教授或相当职务者;

  (4)其他与上述条件、水平相当的高端人才。

  第六条 聘任方式

  (一)讲席教授由学校直接聘任。

  (二)特聘教授通过招聘方式选拔。每年统一由学校发布招聘信息,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选拔苏州大学特聘教授,经个人申请或学院(部)推荐,高端人才招聘与评估委员会评审,学校审定后聘任。

  第四章 待遇与支持条件

  第七条 学校为讲席教授、特聘教授提供协议年薪、安家补贴、学术启动经费,以及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场所。有关待遇标准具体见附件。

  第八条 引进大团队的学术启动经费标准可具体商议。对设施设备已较为成熟的平台引进人才,学术启动经费适当调减。学术启动经费的使用参照纵向项目中直接经费管理。

  第九条 经校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委员会认定或审核通过,学校聘任讲席教授、特聘教授为苏州大学教授职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或审核通过,学校增列讲席教授、特聘教授为学术性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条 学校支持讲席教授、特聘教授组织跨学科的高水平团队,优先支持申报省级、国家级创新团队。

  第五章 聘期与考核

  第十一条 讲席教授聘期一般为无固定期限,免予考核。

  第十二条 特聘教授(卓越人才类、杰出人才类)聘期一般为无固定期限,每满五年接受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特聘教授(精英人才类)聘期一般为五年,聘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和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特聘教授聘期考核由学校组织,以聘用合同书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实际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在函评和会评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第的,续订聘用合同,协议年薪增幅一般不超过20%;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续订聘用合同,协议年薪增幅一般不超过10%;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可转聘为普通教授或予以解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特聘教授连续二次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后续免予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海内外各类人才、本校教师可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特聘教授岗位。现任特聘教授也可按已签订协议继续执行,并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估和薪资调整。

  第十八条 对于讲席教授、特聘教授,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术道德规范、其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等问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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