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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入户人才也可申请公租房

2017-08-22 广州日报

根据新修改的《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提出,除了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外,新入户人才也可申请公租房。

  东莞市住建局日前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于8月30日前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记者发现,根据新修改的《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提出,除了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外,新入户人才也可申请公租房。

  申请人群:

  新增“新入户人才”

  《征求意见》提出,向社会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入户人才,可申请公租房的人群类别较修改前有所增加。

  在新就业职工方面,要求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新参加工作未满五年(以全日制学历毕业的次月起计算);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优惠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则要求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累计满5年;不满5年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或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并且经其工作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行业急需人才的也可申请。同时,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还要求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另外,《征求意见》新增了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人群——新入户人才。申请条件为通过人才入户方式将户籍迁入本市,且户籍迁入本市未满三年;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

  租赁时间:

  合同期最长不超过5年

  《征求意见》提出,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到镇(街)住建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不超过5 年。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

  此外,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的合同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合同期按以下公式计算:合同期=五年-毕业年限,到期后不再续租。新入户人才合同期为3年,到期后不再续租;产业园区可适当延长新入户人才的合同期,或给予一定次数的续租。

  如配租对象放弃选择公共租赁住房或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相关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有何条件?

  《征求意见》提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二、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 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以下(含4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 倍),人均资产认定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提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家庭的认定方面,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经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 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此外,还特别提出非孤寡老人不可单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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