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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江苏实现“人才富”的对策建议

2017-06-29 新华日报 蒋伏心

江苏突出的优势在人才。全省各类人才资源总量达1076万人,占江苏省人口的13.4%。假如知识分子收入水平在社会平均水平中没有竞争力,势必会导致高层次人才和科研骨干流向收入水平较高的地方,这将直接影响江苏人才队伍的稳定性。更为重要的...

  “聚焦富民”要精准,必须进行科学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对生活困难、持续发展能力不强的经济薄弱地区农民,要聚焦于实现脱贫、跨越温饱,着力补缺、补软、补短,建立起防止因病、因残、因灾等致贫返贫的机制;对已解决温饱、但致富增收能力不强的城镇普通工人,要聚焦于鼓励创业致富、勤劳致富,聚焦于支持引导有意愿有能力的人员成为市场创业主体;对有稳定收入、但实际贡献可能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的各级各类人才,聚焦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创新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江苏突出的优势在人才。全省各类人才资源总量达1076万人,占江苏省人口的13.4%。假如知识分子收入水平在社会平均水平中没有竞争力,势必会导致高层次人才和科研骨干流向收入水平较高的地方,这将直接影响江苏人才队伍的稳定性。更为重要的是,江苏只有有效地实施转型升级、创新驱动战略,才能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从而为富民提供物质基础。这类人才是这一战略实施的主力,他们的富裕程度直接关系到其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因此,江苏省要实现共同富裕,首先要让人才富裕起来。

  江苏实现“人才富”的对策建议:

  深化改革,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分配制度。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各类人才,进行的是知识创造价值的劳动,是创造性的劳动,不能简单地与公务人员、其它事业单位人员直接比较,必须制定符合其行业性质和劳动特点的收入分配政策。

  2012年江苏进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提出将工资收入建立在“绩效”理念基础上,无疑是正确的。但在实际执行中,却使一个好的理念走样了。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各单位绩效工资的总量和水平由政府部门确定,制度的第一条是设置绩效工资“控高线”。在由政府部门确定“控高线”后,对超过部分征收惩罚性的“调节金”(超发一元上交省财政一元)。“调节金”的用途则明确规定为对收入较低的单位“进行托底补助”。

  这一政策的根本问题是:第一、将对公务员和一般事业单位的分配原则用于高校院所,而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各类人才,进行的是知识创造价值的劳动,是创造性的劳动。第二、由创造价值多的单位向创造价值少的单位进行财富转移,是平均主义的体现,必然会伤害前者的积极性。第三、由政府直接干预高校科研院所分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第四、违背了经济学基本原理,因为“绩效”与“封顶”是不能相容的一对概念。

  鉴于此,建议省政府重新评估这一影响面非常大的政策的合理性和正面效应,深化高校科研院所的分配制度改革,给予各单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分配自主权,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其通过自己的劳动提高自身的富裕程度。

  维护人才在分配政策制定中的参与权。分配政策对人才的收入水平有直接的影响,对关系其自身利益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各类人才要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建议在部门、单位重大分配政策制定时,将通过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法定程序。这不仅体现了对人才权力的尊重,也可以更大程度地提高各类人才的认同感,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用足政策,不做“减法”。2016年,围绕提高知识分子收入,中央和江苏省出台了系列政策。为减少政策风险,在落地过程中,许多地方和单位仍然存在落实政策就低不就高的情况,尤其是需要单位自主决定的政策方面,变相地做“减法”。这就说明,要使各地方和单位积极主动地关心和提高人才收入,还有一定的思想观念障碍。

  江苏应该按照“用足政策、不做减法”的原则,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努力简政放权,针对过去困扰科研人员的各个难题,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赋予科研人员更多自主权,让经费为创新活动服务。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保障科研人员充分享受激励政策,便于科研项目结合实际情况激发创新活力。

  (作者为江苏省政府参事、南京师范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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